火工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xx鐵路擴能改造工程施工單位火工品管理,預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發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xx鐵路擴能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xx鐵路擴能改造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火工品,是指在xx鐵路擴能改造工程建設中使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xx鐵路擴能改造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
第四條 施工現場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管理部門的主管領導負責購買、運輸、儲存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業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工作。為了切實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應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單位的主要領導者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五條 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制定各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行,并設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施工單位在接受本系統公安機關對管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同時,還應同時接受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本辦法來源于物資人網)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條 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驗收、領發、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誤發等問題。
第八條 儲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倉庫、車間應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發生爆炸、火災、水災、盜竊及意外性自然災害事故等事件的處置預案。
第九條 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一)倉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法規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領發制度,保管好庫內的爆炸物品。具體任務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放爆炸物品;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
5.負責庫房內發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倉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法規和上級關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防止被盜、火災、爆炸等危及倉庫安全的問題發生,確保庫房萬無一失。具體任務是:
1.對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內;
2.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4.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改進工作。
第十條 每個爆炸物品倉庫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負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
第十一條 爆炸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原庫。嚴禁帶回工棚、宿舍或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第十三條 對于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單位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向本系統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工作應在批準地點進行。銷毀時,應有施工單位和公安等有關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
第十四條 積壓的爆炸物品嚴禁單位和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以物易物。具體處理方式是:
- 按原供應渠道退回供應單位。
- 按規定進行銷毀。
- 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本單位公安機關同意,在路內外單位間調劑、轉讓。一般應以整箱(盒)為單位辦理。
第十五條 本單位沒有爆炸物品,又確需臨時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單位,應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調撥手續。
第十六條 不準擅自向外單位提供或代為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七條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使用的民工隊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撤庫后,由保管員將原始臺帳資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機關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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