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防護,防范鐵路外部風險,保障高速鐵路安全和暢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以下稱高速鐵路)。
第三條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結合,構建政府部門依法管理、企業實施主動防范、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
第四條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健全完善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標準,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相關單位及時消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
第五條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以下統稱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調和處理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高速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從事高速鐵路運輸、建設、設備制造維修的相關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國家關于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的相關標準,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人員配備,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保證高速鐵路安全防護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在車站、列車等場所配備報警裝置以及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人員。
第八條鐵路監管部門、高速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高速鐵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范危害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高速鐵路安全防護工作,鐵路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并公開監督舉報渠道,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線路安全防護
第十條鐵路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協調相關部門、高速鐵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構建高速鐵路綜合治理體系,健全治安防控運行機制,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第十一條國家鐵路局應當聯合國務院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聯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推動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和問題督辦機制,做到協調配合、齊抓共管、聯防聯控。
第十二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開展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并公告完成后,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建設跨河、臨河的高速鐵路橋梁等工程設施并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等要求,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建設跨越或者穿越航道、臨航道的高速鐵路橋梁、隧道等工程設施并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有關規定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并報送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
第十三條禁止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
禁止向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擅自進入、毀壞、移動高速鐵路安全防護設施。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必須符合保證高速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布辦理相關手續的部門以及相應的渠道,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四條高速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上跨高速鐵路的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部門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定期檢查及維護機制,定期檢查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加強風險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橋梁構筑物、附著物等墜入高速鐵路線路。
對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檢查、維護行為,應當提前與鐵路運輸企業溝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下穿高速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由公路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維護。
下穿高速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進行改造時,施工單位要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后實施,嚴格控制橋梁、涵洞下凈高,并根據路面標高的變化及時調整限高防護架的設置。
第十六條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鐵路線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電力等管線規劃、設計、施工應當滿足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管理規定。施工前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派員進行安全防護。對跨越高速鐵路的電力線路,應當采取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鐵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等管線應當設置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安全保護設施。下穿時,優先選擇在鐵路橋梁、預留管線涵洞、綜合管廊等既有設施處穿越;特殊條件下,需穿越路基時,應當進行專項設計,滿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標。
并行高速鐵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等管線敷設時,最小水平凈距應當滿足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保護要求。
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電力等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檢查維護管理,確保狀態良好。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七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十八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規,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的相關要求。
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1000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充分考慮高速鐵路安全需求,依法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在礦井、水平、采區設計時,對高速鐵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劃定保護礦柱。
新建高速鐵路用地與探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范圍、采礦權人的采礦采石影響范圍發生重疊或者在尾礦庫潰壩沖擊范圍的,或者新建高速鐵路線路跨越上述范圍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權利主體協商一致,簽訂安全協議,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確保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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